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
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洛
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微纳”、
“公司”或“发行人”)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届满。广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
注册地址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鑫、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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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赵鑫
联系电话 020-66338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57.SH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区
注册地址
军民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波
董事会秘书 高倜
证券事务代表 彭光辉
联系电话 0379-6775853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3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建龙微纳原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担任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发行”)的相关议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根据可转债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广发证券担
任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
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聘请广发证券担
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署相关保荐协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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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作为建龙微纳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
荐机构,指派赵鑫、戴宁先生担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
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
保荐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
行情况;
(二)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三)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六)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七)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
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建龙微纳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7,874.97 万元,同比下降 19.90%,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475.62 万元,同比下降 51.15%。经了解,建龙
微纳营业收入下降主要因为:受工业气体行业需求疲软、空分设备运行负荷降低;
受消费观念变化,家庭用氧需求恢复到平缓增长的趋势,公司产品的销售结构和
客户结构较上期有所变化,进入到优化调整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
降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的同时,期间费用中的人工、折旧与摊销等支出保持
相对刚性,导致净利润下降。
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
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业
务或事项,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审慎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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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
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
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
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
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
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
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
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发行人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
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
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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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建龙微纳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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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赵 鑫 戴 宁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