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东谷: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3 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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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50            证券简称:长源东谷         公告编号:2025-023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23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1     -       2025/5/22     2025/5/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2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为 324,130,8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 1,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3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9,745,088.4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总股本 324,130,8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1,000,000 股,本次实际参
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23,130,800 股。基于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公司按照以下公式
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本次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23,130,800×0.123÷324,130,800≈0.1226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226)÷(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1      -            2025/5/22     2025/5/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本次红利发放分为委托发放和自行发放。除公司自行发放外的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公司股东李佐元、徐能琛、李从容、李险峰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的股东
(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
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并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0-3062990
特此公告。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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