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2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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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
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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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
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
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
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25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7150 号),公司股票于
“002170”。
根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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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代码:91440300192175891F),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久安审字2025第 00036 号)、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久安专审
字2025第 00011 号)、《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深交所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
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管理机构、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授予与行权
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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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授予/授权、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
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
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经核查,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了《管理办法》规定的必
要内容,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
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计划(草案)》《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与
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为
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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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
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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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外,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
源均为自筹资金,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
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的规定和承诺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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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所述,公司已就本
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黄培钊、林维声、冯军强、
郑宇、穆光远已回避对本激励计划事项的表决。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回避
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三)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
序;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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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的规定和承诺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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