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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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535                   股票简称:林州重机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五年五月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州重机”)为满足公司
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80,000,000股
(含本数)
    ,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之一,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禀赋特征,决
定了在较长的时期内煤炭作为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的“压舱石”,在我国能源
体系中依然是主体能源。虽然近年来我国能源结构正在逐步向多元化、低碳化
、新能源方向发展,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也呈现下降趋势,
但是,在国家日益重视能源资源安全的背景下,煤炭仍然在较长时期持续占据
主体地位,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支撑经济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24年我国原煤产量为47.6亿吨,同比增长
策略》证券研究报告预测,2025-2026年中国煤炭行业合计新增产能约1.5亿吨/
年。这一数据表明,煤炭的稳定生产为煤炭机械行业提供了持续且稳定的市场
需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
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
竞争力,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截 至 2022 年 末 、 2023 年 末 、 2024 年 末 , 公 司 的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务费用负担较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0.00%、86.21%和84.94%,资产负债
率较高。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能够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同
时能够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缓解公司的现金流压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
能力和持续融资能力,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考验,公司通过一系列经营措施,努力改善经营质量。今后,公司要继续坚持
技术创新引领,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为导向,在技术创新、新产品设计
研发创新等方面下功夫。加快推进新项目落地,为产品制造技术工艺提升提供
支持,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经
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满足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
  截 至 2022 年 末 、 2023 年 末 、 2024 年 末 , 公 司 的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务费用负担较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0.00%、86.21%和84.94%,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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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较高。
    近年来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较高水平,高资产负债率对公司的融资能力及
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了一定的制约,限制了公司的长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后,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缓解公司的现金流压力
,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持续融资能力,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快速
增长。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郭浩先生、郭
钏先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郭浩先生、郭
钏先生。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已对本次认购资
金来源作出相关安排,具备支付本次发行股票认购价款的能力。本次发行对象
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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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采用锁价发行,发行价格为3.13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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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
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
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及偿还借款。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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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郭浩先生、郭钏
先生,且郭浩先生、郭钏先生不属于境外战略投资者。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日(即2025年5月9日),发行价格为3.13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关规定
  郭浩先生、郭钏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
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行股票数量为180,000,000股,占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2.45%,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本次发
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符合《法律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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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关于“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适用意见18号》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将相关公告在深
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
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
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将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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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
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相关主体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2)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2025年12月底实施完毕,发行的完成时间仅用于
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证监会核准并
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以公司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的
数量为准,此处财务指标计算假设最终发行数量按本次预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
,即180,000,000股;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此处财务
指标计算假设最终募集资金总额按本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计算,即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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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5)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9,564.4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9,534.4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453.19
万元;假设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4年的基础上按照增长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4年的基础上按照亏损减少10%、持平、亏损增加10%
的业绩幅度分别测算;
  (6)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等的影响;
  (7)在测算公司净资产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是基于2024年12月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情况,除考虑2024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及2025年预
计实现净利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外没有考虑其他因素;
  (8)在预测公司发行前、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
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
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基本情况和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4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80,168.31     80,168.31     98,168.31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60,000
情景 1: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增长 10%,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9,534.40     10,487.84     10,48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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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万元)(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
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2        0.13         0.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17      15.07        10.54
情景 2: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与 2024 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万元)(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
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2        0.12         0.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17      13.79          9.63
情景 3:假设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下降 10%,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 2024 年下降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万元)(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
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2        0.11         0.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17      12.50          8.71
  注: 1、本次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发行前总股本;
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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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期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润÷(期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存在 2025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下降、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
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向监管,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
金分红政策,和《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
回报。
  鉴于公司业务领域已由以煤炭综采支护设备为主的煤炭机械装备制造业,
发展成为国内一家集能源装备制造、军工装备制造、煤矿运营服务、铸钢锻压
业务于一体的能源装备综合服务商。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涵盖煤矿机械、防爆电
器的制造、销售、维修及租赁业务、煤炭矿井运营服务业务、军工业务等数个
板块。由于公司业务横跨多个业务领域,公司客户较为分散,各业务板块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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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提升公司营销体系建设,针对不同业务板块拓展客户
资源、响应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实现不同业务板块长足发展,增强
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
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中,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的利
用;并建立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
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
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在持续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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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人期间,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
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台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新规定,
且本承诺函上述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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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具备必要性与
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可以
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推动公司长期健康
稳定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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