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1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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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 号)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受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上刊登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恒顺醋业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年度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安排。
华汇利喜来登酒店(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北府路 88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郜益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会
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
同)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3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95,716,91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017%。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76,974,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3.01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
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年度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3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8,742,37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0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恒顺醋业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且在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4,757,08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063%;反对股数865,42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45%;弃权股数94,4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4,665,78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79%;反对股数883,82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82%;弃权股数167,3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4,779,78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109%;反对股数824,42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663%;弃权股数112,7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4,749,931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049%;反对股数869,081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53%;弃权股数97,9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恒顺醋业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
结果:同意股数47,136,0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的1.8067%;弃权股数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2036%。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4,706,68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962%;反对股数919,72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855%;弃权股数90,5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3,321,78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5168%;反对股数2,310,22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660%;弃权股数84,9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707,89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0208%;反对股数2,310,2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8026%;弃权股数8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766%。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0,530,10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9536%;反对股数5,152,20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393%;弃权股数34,6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2,916,21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2172%;反对股数5,152,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7107%;弃权股数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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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721%。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4,704,88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958%;反对股数930,42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876%;弃权股数81,6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4,761,28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072%;反对股数829,52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673%;弃权股数126,1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4,719,88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988%;反对股数884,22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83%;弃权股数112,8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4,669,48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87%;反对股数994,52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006%;弃权股数52,9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中,议案8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4、6、7,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年度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恒顺醋业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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