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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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75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
)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
)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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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
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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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6 日。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 5月 12日下午 14:30在公司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
的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的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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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45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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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康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合并计算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92,807,248 98.1578 72,562,646 1.6591 7,999,336 0.183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92,417,505 98.1489 72,401,846 1.6555 8,549,879 0.195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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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93,337,841 98.1700 71,529,844 1.6355 8,501,545 0.194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86,816,440 98.0209 79,089,692 1.8084 7,463,098 0.170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89,940,494 98.0923 73,990,904 1.6918 9,437,832 0.215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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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 4,286,863,213 98.0219 77,875,116 1.7806 8,630,901 0.197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87,916,088 79.6240 73,176,186 8.4699 102,863,168 11.906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97,457,371 98.2642 65,530,675 1.4984 10,381,184 0.237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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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94,863,856 98.2049 67,789,913 1.5500 10,715,461 0.245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上述(一)至(九)议案均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公司
董事会工作
报告》
《公司
监事会工作
报告》
《公司
度报告及摘
要》
《公司
利润分配预
案》
《公司
财务决算报
告》
《关于计提
资产减值准
备及核销资
产的议案》
《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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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
及 2025 年
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
议案》
《关于申请
银行综合授
信额度及授
权办理具体
事宜的议
案》
《关于续聘
所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