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
人”)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环保”或“公司”)2022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31
日。鹏鹞环保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
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
注册地址
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 郑春定、唐品
联系电话 025-84763720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64
注册资本 759,812,332元
注册地址 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
办公地址 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鹏鹞
实际控制人 王洪春、王春林
董事会秘书 夏淑芬
联系电话 0510-8856033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2月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5年4月29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鹏鹞环保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定郑
春定、唐品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鹏鹞环
保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
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各项承诺。
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进行培训。
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被取保候审
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洪春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
年3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公告》,披
露王洪春先生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因王洪春先生在公司内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事项对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目前各项工作均正常开展。保荐人持续关注调查进展
及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及时披露进展信息。
(二)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告》,披露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存在代持的情况、关联担保金额披露不
准确等问题,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相关事项也发出了监管函。
针对以上问题,公司已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并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了书面说明。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及时清理,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公司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
(三)2024年度利润下滑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管理层关注利润下滑的原因,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并
提示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
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除前述“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
情况”提及事项以外,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
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
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
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除前述“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及处理情况”提及事项以外,鹏鹞环保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鹏鹞环保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
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郑春定 唐 品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