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股份: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3 19: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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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87       证券简称:中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 23 户,
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6,621,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6%。限售期为自公
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70 号),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6,832,010 股,并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10,496,030 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47,328,04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为 118,344,1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3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983,89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7%。
为 1,561,873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4 年 9 月
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47,328,04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量为 116,782,2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9.2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股份数量
为 36,621,03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4.86%,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23 户,
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
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
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3 户,分别为: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
瑞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瑞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翊洲、杨颖梅、万向一二三股份公
司、常州瑞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溧阳红土新经济创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顺德英飞
正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飞尼迪(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英飞善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飞尼迪吉林产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洪、共青城佳银瑞
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建新、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南京创熠南方风正软件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武智汇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清源启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源知本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州科教城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浩达投资有限公司、郑晓明。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相关承诺一
致,具体内容如下: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瑞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瑞
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张翊洲、杨颖梅、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常州瑞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溧阳红土新经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顺德英飞正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飞尼迪
(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英飞善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英飞尼迪吉林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李洪、共青城佳银瑞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建新、深
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创熠南方风正软件谷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常州武智汇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清源启势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源知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奇(深圳)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州科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浩达投资有限公司、
郑晓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
/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限事项另有特别规定,
本人/本单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的有关承诺。
  (2)本单位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
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①自本单位所持股份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 50%。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
应调整;①若本单位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自股份锁定期满后一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可达本单位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如根据
本单位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①若本单
位在公司上市后持有 5%以上股份,则本单位将在减持公司股票前按照证监会和
交易所的规定提前予以公告;①本单位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若单位在 6 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4)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5)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
单位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
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作出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承
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   限售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类型                        总数(股)       数量(股)
           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瑞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首发前   合伙)
     限售股   常州瑞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常州瑞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溧阳红土新经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英飞尼迪(珠海)创业投资管理有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英飞尼迪(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
         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英飞尼迪吉林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
         共青城佳银瑞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武智汇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常州清源知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36,621,030   36,621,030
     注 1:杨颖梅女士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全部处于质押状态,该股份需在解除质押状
态后方可实际上市流通,除此之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其他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
形。
     注 2: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杨学新及其亲属杨丽、杨帆、秦一敏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故公司控股股东杨学新及其亲属杨丽、杨帆、
秦一敏通过常州瑞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的 1,711,251 股,公司控
股股东杨学新及其亲属杨帆通过常州瑞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的
合计持有公司的 96,355 股,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注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6,782,269        79.27   -36,621,030    80,161,239   54.41
 其中:高管锁定股               0       0             0             0       0
     首发前限售股 110,496,030        75    -36,621,030    73,875,000   50.14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6,286,239    4.27            0      6,286,239    4.2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0,545,771   20.73   +36,621,030    67,166,801   45.59
三、总股本          147,328,040    100             0    147,328,040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
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
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六、备查文件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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