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3 19: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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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1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
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公司临时公告中对子公司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博数科)与紫
光晓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晓通)《购销合同》的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
二是公司 2024 年年报中关于英博数科与北京京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重要合同的
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三是未及时披露英博数科与紫光晓通、北京百川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重要合同的进展情况。
  鸿博股份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倪辉作为时任董事长、黎红雷作为时任总经理、王
彬彬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倪辉、王彬彬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黎红雷对前述第一项及第三项中的未及时披露英博数科与紫光晓通重要合同进
展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倪辉、黎
红雷、王彬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
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在期限内向福
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
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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