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03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深
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土智能”)及其关联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的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拟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红土智能、深创投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2,916,663 股、583,334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21%、1.04%,前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499,99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6.25%。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
过 1.30%)。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499,997 6.25%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减持计划
司总股本的 1.3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
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红土智能和深创投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适用以下比例限制:截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六十个月的,创投
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
股份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二) 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红土智能、深创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关于股东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如下: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如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
别规定》(〔2020〕17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及其后续修订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本企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
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届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
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预期将参考届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等因素确定。
(5)本企业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
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
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
(6)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7)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红土智能、深创投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
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 相关风险提示
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修订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
定,将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 备查文件
红土智能、深创投出具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