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四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瑞普生物、本公司、公司 指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瑞普生物《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指
(草案)》 其修订稿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瑞普生物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骨干及核心技术
人员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其修订稿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
办法》的规定,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
本次回购注销 指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本激励计划中的第三期限制性
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 指
委员会令第 148 号,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15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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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瑞普生物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瑞
普生物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
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
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
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
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必要事宜。
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一) 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的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9,000 股限制
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53%”。2023-2024 考核年度,公司层面的考核结果取决于公司层面实际
达成率(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 R=各考核年度公司实际完成值/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值),对应的公司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 R R≥100% 80%≤R<100% R<8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1 80% 0
“2023-2024 考核年度,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实际达成率达到 80%及以上的
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若公司当期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未达到 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鉴于 2024 年度公司层面实际达成率小于 80%,因此,所有激励对象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本次 166
名激励对象第三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54,200 股。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93,2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鉴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2021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468,132,762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43,401 股后的
为:以公司总股本 468,018,7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实施完毕,2023 年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以 公 司 总 股 本 466,276,186 股 扣 减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202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465,847,906 股扣减回购专
元(含税)
用证券账户 10,093,859 股后的 455,754,0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后对上述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派息:
P=P0-V=9.75 元-0.35 元-0.30 元-0.40 元-0.30 元=8.40 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8.40 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9,182,880 元,回购资金来源全
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及资金来
源,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价格的调整
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鹏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