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蔚蓝锂芯 编号:2025-026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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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79 名,代
表股份 257,734,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7%。公司董事、监事
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223,422,10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70 人,代表股份 34,311,9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具体事项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56,455,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
反对 9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弃权 363,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38,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反对 9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弃权 36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
表决结果:同意 256,394,7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
反对 8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弃权 450,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77,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0%;反对 88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弃权 45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
表决结果:同意 256,415,0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
反对 85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弃权 45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97,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反对 85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弃权 45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
表决结果:同意 256,482,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
反对 8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弃权 384,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65,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反对 8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弃权 3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
表决结果:同意 256,394,0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
反对 86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弃权 474,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76,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0%;反对 86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弃权 4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
表决结果:同意 256,117,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
反对 1,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弃权 391,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699,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反对 1,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弃权 39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
表决结果:同意 256,220,8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
反对 9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弃权 535,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03,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反对 97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弃权 5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绿伟有限公司、昌正有限公司、CHEN KAI 先生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222,044,728 股,属于关联人,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955,5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
反对 1,1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弃权 56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582,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反对 1,1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弃权 56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林文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72,880 股,属于关联人,
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54,676,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
反对 1,1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弃权 531,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632,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反对 1,15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弃权 53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
表决结果:同意 256,069,4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
反对 1,09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弃权 571,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651,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反对 1,09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弃权 57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
表决结果:同意 251,277,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
反对 5,964,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弃权 491,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59,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9%;反对 5,964,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弃权 49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1,623,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
反对 5,584,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弃权 525,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06,3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9%;反对 5,584,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弃权 5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4,767,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
反对 2,477,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弃权 48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49,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6%;反对 2,47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弃权 48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三位独立
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的全文已经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奥旗及李鹏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