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十届、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持续关
注公司经营发展,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 年度
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共 13 人,其中独立董事 7 人。2024
年 3 月 29 日及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及 2023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完成第十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共计 13 人,其中独立董事 7 人。公司于
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选举产生第十一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成员。
本人为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委员。
(一)基本情况
蒋春黔,男,苗族,1970 年 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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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部副总经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承销分公司董事总经理、
美国 MUELLER 集团(美国纽约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国区内部
控制财务顾问、黑旋风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琪酵母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珠海重江域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蓝天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
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富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风控总监、江
苏林海金洋源特种动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董事、安琪酵母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5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影
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当出席 9 次,
实际出席 9 次,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期间,本人认真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
决策审批程序,会议做出的决议均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议案审议,审慎行
使表决权,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都投了赞
成票,无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2024 年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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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 次股东会。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4 次,未出席的股东会均履行了请假程序。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 5 次,审计委员
会会议 6 次,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本人均出席所在
委员会的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关联交易、定期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作为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委员,对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选举公司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考核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基于自己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相关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不
断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公司内部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应有作用。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种方式积极履职尽责,包括在董事会召开前,参加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前置讨论,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本人同
公司管理层及董秘办工作人员保持了顺畅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
生产经营动态。董秘办通过编制《证券市场信息》定期向本人传
递资本市场监管形势、最新政策解读、同行上市公司发展动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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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股东变动等信息,同时在召开董事会前,公司认真准备会
议资料并及时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尽责
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此外,公司也为独立董事参加相关培训提供了积极支持,
的相关培训,促进本人履职能力持续增强。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调整、
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充分听
取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介绍。基于独立判断,本人同意将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交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且定价公允,未发现有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本人与年审会计师、公司管理层保持了有效
沟通与交流,从专业角度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也不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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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 2023 年度工作总结及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已达到最长连续聘任期限,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通过对相关职业资格和审计服务
能力等条件的审查,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聘任公司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并认为
相关人员具备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
能力,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均符合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同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确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列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因此,本人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董事的选举及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议了《2024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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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和《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在充分听取相关负责人
的介绍后,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和《董
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的,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各项规定,对公司
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
程序,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以及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同时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制定并实施了 2023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 元(含税),
共派发现金红利 6.62 亿元,同时回购并注销股票 838.24 万股,
合计分红比例为 62.5%,分红比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本人认
为董事会提出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所做出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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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各项
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同时密
切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对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重要事项,本人基于细致核查和独立
判断,认为上述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均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
做出的,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三、总体评价
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推动公司治理水平
得到提升,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有力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进一步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交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推
进公司治理持续完善与优化,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蒋春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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