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
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等情况,
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
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监事:
卢彩娟 刘 倩 马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