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包括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e互动、论坛及
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仔细核查、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仔细核查舆
情相关信息。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真实准确完
整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勇于担当。公司在舆情出现后,应表现出敢于面对、敢于担
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应对、协调宣传。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
类舆情信息后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的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主要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
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
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
予以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撤职、
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
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
此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
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
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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