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本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
文件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本行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
们认为本行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该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行未来整体发
展战略规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
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本行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主体对此作出了承诺,有效维护了本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维投资”)为战略投资者
并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本行与中国烟草、双维投
资的本次战略合作将有助于促进本行业务发展,进一步提升本行
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本行与中国烟草、双维投资签署的附条
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作遵循公平、合理原
则,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烟草、双维投资将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财政部系本
行第一大股东、中国烟草代表双维投资等 7 家下属公司(合计持
有本行 3.00%的股份)出席本行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根据有
关监管政策规定,财政部、中国烟草、双维投资为本行的关联方。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议程序及本行拟与财政部、中国烟草、双维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度,且本行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本行本次发行无需出具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本行持续稳定的分
红政策和监管机制,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行监事会认为,本行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行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及整体安
排。本次发行事项尚需本行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且以有关审批机关、
监管机构最终核准的方案为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