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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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21 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冠科技”)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信达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的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
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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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的扫描文件或者资料与原件相符且内容一致,所有文
件或资料中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有效的,其内容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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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示。2023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调整、授予安排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日,公司独立
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确定以 2023 年 3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84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922.8709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9.65 元/份。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登记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及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
《关于注销 2022 年及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的议案》
同意激励对象由 1,184 人调整为 1,150 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由 29.65 元/份调整为 22.14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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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等议案,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等
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 4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58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调整为 1,092 人。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4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有 38 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行权期期满未全部行权,拟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63,400 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1,092 人调整为 1,048 人,股票期权数量由 24,159,353 份调
整为 23,495,953 份,其中在第一期已完成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9,299,730 份,本次
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4,196,223 份。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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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等
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 30%。
(二)本次行权的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查阅公司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
公司确认等文件,本次行权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可行权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行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第二个行权期业绩条件:
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
于 24%,目标值不低于 30%。
告:2024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达到触发值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实际增长率/目标值)
*100%;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100%。
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满足行权条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件,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100%。
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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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可行权条件的说明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共计 1,048 人,
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经收集激励对象 2024 年绩效考核
个人层面行权比 结果,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例
个人行权比
考评结果 人数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 例
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 合格 100% 1,048
面行权比例 不合格 0% 0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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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蔡亦文
冯晓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