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晓玲
作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独董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
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主动了解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出席公司 2024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意见,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切实维护
公司与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李晓玲:女,1958 年 3 月生,大学学历。历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会计学教
授、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安徽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系主任,安徽
大学财务处处长,安徽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教授、院长、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
现任安徽大学商学院退休教授,兼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迅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对照《独董办法》和《规范运作指引》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进行自查,
本人不存在违反独立性的情况,且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超过三家(含本
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
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
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5 次股东会,即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和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本人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对本次股东大
会见证律师的结论意见无异议。
本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独立董事制度、选举董事等事项,本人对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的结论意见无
异议。
东会的召集、召开、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对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的
结论意见无异议。
票相关事项,本人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对
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的结论意见无异议。
出席和缺席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会议召开前本人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阅,并酌情进行询问、获取所需资料、提出意见建议,为董事会审
议决策做好准备;会议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各项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
见建议,对于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充分发挥专业、独
立作用进行审慎表决,并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本人未对
公司董事会议题及相关事项提出异议,未发生在议案表决时弃权或反对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议,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 2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
员,召集并主持了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出席了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及 2 次战略
委员会会议。
本人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方面的专家优势,对定期报告、选聘外部审计机构、
内部控制评价、选举董事、再融资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为相关事项提
供了意见建议。报告期内对于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议,本人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财
务人员沟通,并召集召开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提交董
事会。
《独董办法》正式施行后,本人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法规要求,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联交易、再融资等事项进行审议,充
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与内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对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在 2023 年末召开会议与时任外部审计机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容诚所”)进行沟通,确定年度
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关键审计事项,并对公司年度财务及内控审
计工作计划进行督导。2024 年初在公司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过程中,本人按照相
关规定要求,与公司财务部、审计工作组以及容诚所进行有效沟通,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勤勉履职,2024 年 4 月召开审计委员会,听取容诚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情况的汇报,形成会议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在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更深入地了
解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本人参加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与
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交流。同时,本人还持续关注公司日常与投资者交流及信息
披露情况,督导公司在合规范围内,及时有效回应投资者关切。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
了解公司经营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开展工作,为本人
履职创造有利条件,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公司设立有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
责人,能够很好的配合我们开展工作。公司的经营层也能够及时地向我们通报公
司最新的经营情况,安排实地考察公司,方便了我们工作的开展。
司举办的技术开放日活动,现场体验了公司的相关技术,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产
品、技术的了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
行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全体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本人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关联交易事项
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遵循公平性和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及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了定期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信息和重要事项,定期报告均经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
内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计机构。本人对选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
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在公司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上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为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的规
定,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人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
生重大影响。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提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规范,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等进行了审议,公司董事、高管薪
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符合公司薪酬相关制度、办法规定。
(八)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还对公司对外担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发表了表示同
意的独立意见,相关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凡需
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深入了解有
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对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
提升在董事会中的参与决策、专业咨询作用,充分展现独立性和专业性,努力推
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