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5-030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4 年度股
东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一、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司总股本的 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数量为准。
(三)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
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四)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
特定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
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
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
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
度股东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票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
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定、修订
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修订及变化、
决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时机和实施进度、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
定价原则、具体认购办法、发行对象的选择、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签署、修改、递交、执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三)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
告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四)在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股本总额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
派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
管等相关事宜;
(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六)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
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
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
事宜;
(七)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及处理与此
有关的其他事宜;
(八)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
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
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金额,办理本次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和文
件资料。
(九)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
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十)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
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一)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授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四、风险提示
本议案须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 2024 年度股东
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
程序的具体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相关事项目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