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发展阶段,薪酬可以按照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
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因素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负责制定公司薪酬政策方案以及考核办法。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监事的薪酬方案,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
财务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
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当地同行业或相当规
模企业的情况,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确定。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除独立董事外,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
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其中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
位、能力、岗位责任综合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视
该董事年度经营业绩而定,按年度发放。
公司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标准和绩效薪酬以其在公司
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进行确定并考核发放。
(二)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
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三)其他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不承担具体经营管理职责的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津贴。
第七条 监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其薪酬以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为
标准进行考核发放。
(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可以在公司领取监事津贴,如股东单位对
其提名的监事要求不在公司领取津贴的,不得领取相应津贴;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
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其中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
能力、岗位责任综合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视高级
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情况而定,按年度发放。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适用于2025年及以后年度,2024年
及以前年度适用修订前的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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