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依
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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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发
布信息。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的影响并拟定处理方案;组织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
传报道工作;向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信息并沟通;各类舆情处理
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
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需配
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向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并响应、配合、执行相关舆情管理任务。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级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
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
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
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汇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对舆情基本情况进行判断,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
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与相关职能部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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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迅速核实事件真相,与媒体沟通情况防止
事态发酵,通过投资者热线和E互动平台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减少误读误判。必
要时可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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