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王珍军)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8 2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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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
证券”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就 2024 年
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 2018 年起担任银河证券独立董事,2024 年 6 月
因任期届满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
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合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本人已不担任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本人详细简历请见公司 2023 及
其以前年度披露的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本人兼职情况如下: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姓名     职务
                兼职单位          职务
 王珍军   独立董事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本人独立性情况: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
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的独立性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会;前述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审议通过,本人在
表决过程中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况。本人参
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表: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
姓名    应参加董 议案表决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东大会
      事会次数     (项)     (次)     (次)    (次)   次数
王珍军     4       31      4       0      0     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如下:
  姓 名                    任职情况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合规与风险管
 王珍军
            理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
     本人在 2024 年任职期内,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
事规则,积极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有关职责。
在此期间,公司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 3 次、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 2 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3 次、审计委员会 3 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人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查,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切实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本人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如下:
       战略发展委 合规与风险 提名与薪酬     审计
 姓 名
         员会    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王珍军     3/3    2/2    3/3   3/3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
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本人积极参加有关董事专题培训、
交流,充分发挥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
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行使职权,密切关注公司的审计重点工作,会同公司审计委
员会成员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分管领导保持沟通,监
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与公
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紧密联系,于年初专题沟通审
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督促其切实履行外部审计职责,确保审
计过程及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参与开展了外部审计机
构履职评价。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参加 2024 年任职期内公司召
开的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直接沟通,进一步提升了与中
小股东的沟通效率效果。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并与公司管
理层保持长效沟通,为公司稳健经营、长远发展提供合理化
建议。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对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
的配合和支持条件。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关联交易管理,对公司与银河金控之间
的持续关联交易按照规定执行并进行专项跟踪统计分析,确
保持续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开展。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供担保的情况,未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公
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三)董事、高管人员提名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薛军先生
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刘冰先生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吴国
舫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业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期)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聘任张瑞兵先生担任公司业务总监、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提请聘任吴鹏先生担任公司
业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本人认为:以上提名聘任、离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法定披露标准,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期)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
案》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分别负责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审计
服务及审阅服务。2024 年度外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552 万
元,其中一、三季度商定程序 60 万元,中期审阅 150 万元,
年度审计 296.5 万元,年度内控审计 34 万元,环境、社会和
管治鉴证服务费用 11.5 万元。2024 年 6 月 28 日,该议案获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人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聘任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
其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
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 2024 年
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定期)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 2023 年度公司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20 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
因 尾 数 四 舍 五 入 可 能 略 有 差 异 ), 股 利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年 6 月 28 日,该议案获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人认为: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本人同意上述利润
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诺。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确保
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内部控制贯穿
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的各个业务和管理环节,
公司对纳入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
立了内部控制机制并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人认为:经认真审阅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十)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工
作,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咨询作用,对讨论决策的重
大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依法合规,
所有重大事项均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决策科学高效,履行
了公司决策机构的职责。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决议事项提出异议。
  四、总体评价
的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6月本人因任期
届满六年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委员职务,借此机会祝愿公司持续优化治理结构,完
善治理机制,为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独立董事:王珍军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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