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罗卓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8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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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独立董事,本人现就 2024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作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自 2020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详细简历请
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
  本人兼职情况如下: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姓名     职务
                      兼职单位            职务
             ANSCapital           董事总经理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新百利融资控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罗卓坚   独立董事
             石药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QuantumPharm Inc.    独立董事
  本人独立性情况: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
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的独立性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述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审议通过,本人在表决过程中
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况。本人参加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表: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
姓名    应参加董 议案表决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东大会
      事会次数   (项)    (次)     (次)   (次)   次数
罗卓坚     11   55      9       2     0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情况
  姓 名                 任职情况
 罗卓坚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
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有关职责。2024 年公司召
开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7 次、审计委员会 7 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1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
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对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查,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本人参加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姓 名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罗卓坚       6/7      6/7       1/1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制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
部门和人员询问。本人积极参加有关董事专题培训、交流,
充分发挥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
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密切关注公司的审计重点工作,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与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分管领导保持沟通,监督公司有效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与公司聘请的外
部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紧密联系,于年初专题沟通审计计划和审
计重点,督促其切实履行外部审计职责,确保审计过程及审
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参与开展了外部审计机构履职评价。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更直接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提升了与中
小股东的沟通效率效果。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并与公司
管理层保持长效沟通。本人通过参加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参
与董事日常沟通会议、赴银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调研等渠道
获取第一手资料,对公司业务发展、合规运作及财务管理情
况、董事会决议及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等进行更深入了解,为
公司稳健经营、长远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公司管理层高度
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对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
了全力支持,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条件。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规定实施关联交易管理。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公司与银河金控签
署证券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设定 2025-2027 年关联交易上
限的议案》
    。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认为本项关
联交易议案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上述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事前审议通过。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未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公司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三)董事、高管人员提名以及考核情况
(临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薛军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
长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刘冰先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定期)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吴国舫先生不再担任
公司业务总监、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9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聘任张瑞兵先生担任公司业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的
议案》
  《关于提请聘任吴鹏先生担任公司业务总监、执行委员
会委员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推荐麻志明先生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推荐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
提请董事会审议合规总监 2023 年度考核结果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审议王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关于
提请审议薛军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继续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执行委员会构成的议案》
                     。
  本人认为:以上提名聘任、离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本人对公司合规总监 2023 年
度考核结果无异议。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期)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
案》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分别负责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审计
服务及审阅服务。2024 年度外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552 万
元,其中一、三季度商定程序 60 万元,中期审阅 150 万元,
年度审计 296.5 万元,年度内控审计 34 万元,环境、社会和
管治鉴证服务费用 11.5 万元。2024 年 6 月 28 日,该议案获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人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聘任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
其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
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人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 2024 年
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定期)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 2023 年度公司每
尾 数 四 舍 五 入 可 能 略 有 差 异 ), 股 利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年 6 月 28 日,该议案获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 0.84 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
能略有差异),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918,489,789.50 元
(含税)
   。2024 年 11 月 28 日,该议案获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人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2024 年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
长远利益。本人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
公司的重大事项,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
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的各个业务和管理环节,公司对纳入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
制机制并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人认为:经认真审阅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十)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程和议事规则的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
充分发挥决策咨询作用,对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提供专业建
议,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依法合规,
所有重大事项均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决策科学高效,履行
了公司决策机构的职责。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提出异议。
  四、总体评价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罗卓坚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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