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8 17: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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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
或“日盈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15.18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9,81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94.05 万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39,019.95 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
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生担任日盈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证券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2025 年 2 月,
因冯康先生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
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委派宣言先生接替冯康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本次变更后,日盈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汪程
聪先生、宣言先生。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日盈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
日盈电子履行相关义务。保荐人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对日盈电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日盈电
子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问询意见回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
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日盈电子股票发行上
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行等情况;
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关于募集资金误划转
  公司在 2023 年 9 月 28 日进行资金调拨、10 月 7 日支付房租时,财务人员
使用工商银行网银时因操作失误,未使用工商银行基本户而使用工商银行募集
资金专户,分别向公司一般户划拨 200.00 万元、向常州经开人才科创发展有限
公司支付房租费 0.35 万元。2023 年 10 月 7 日,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将 200.00
万元及利息 0.06 万元划转回工商银行募集资金账户,并积极与常州经开人才科
创发展有限公司沟通 0.35 万元退还流程,同年 10 月 11 日由其将 0.35 万元原路
转回。上述事项未对募投项目的投入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进行了如下整改措施:1、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
育,同时组织公司财务部学习《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增强合规意识、责任意识
和风险意识;2、进一步修订完善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环节和风险控制环节,已
梳理更新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堵塞监管漏洞;3、已申请募集资
金账户专用网银 U 盾,与其他基本户、一般户网银 U 盾分开,以及再增加一道
网银审核环节。
  上述事项已在日盈电子、保荐人、年审会计师分别出具的 2023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专项核查报告、鉴证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除上述情形外,日盈电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经营业绩
  受益于汽车行业持续向好刺激及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
展,2024 年度的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 2023 年度增长。
然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3 年度下降,主
要系公司在 2024 年度的期间费用增加,冲抵了营业收入增长带来的正向效应,
同时政府补助、投资收益亦不断增加所致。保荐人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
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管理层进行访谈、
查阅同行业业绩情况等手段,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募投项目的推进
情况,公司 2024 年度主营业务稳定增长,募投项目稳步推进,不存在影响募集
资金投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保荐人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
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并持续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
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
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日盈电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除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中所涉之募集资金划拨失误之外,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
合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不存在被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等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日盈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
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期内日
盈电子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
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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