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312 号),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禾智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899 万股,每
“上市公司”、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1.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07.0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751.29 万元。本次发行证
券已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花旗”,2020 年 4 月更名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鉴于泰禾
智能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东方花旗需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
督导义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保
荐机构”)担任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海通证券签订
了相关保荐与承销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东方花旗
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鉴于泰禾智能
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延长持续督导期,在 2023 年度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证监许可〔2022〕2135 号),泰禾智能非公开发行 31,329,758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35,05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449.38 万元。
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军
保荐代表人 黄蕾、周漾
联系电话 021-23180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56
注册资本 18337.5358 万元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
注册地址
兰大道 66 号
情况 内容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
主要办公地址
兰大道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许成
实际控制人 曹仁贤
联系人 孙伟
联系电话 0551-6858887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3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泰禾智能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
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
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机构对泰禾智能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继续对该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