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项目与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福莱新材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30,631,297.6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全部划至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1202 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募投项目进度及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累计投入募集
序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总投资额
资金 资金金额
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
浙江福莱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大楼建设项目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 浙江福莱新材料
项目 台分公司
浙江福莱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110,363.36 53,063.13 48,638.12
注: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议案》 ,将原募投项目“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综合大楼建设项目”
中暂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 20,000.00 万元变更投入到“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新型材料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和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福莱新材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82)和《福莱新材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
告编号:临 2023-095) 。
三、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出于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的需要,公司拟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实施主体由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
称“烟台分公司”)变更为烟台福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烟台福莱公司”),烟
台福莱公司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能力和产业基础,能够充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另外
烟台福莱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能够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落地。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变更是由公司分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除变更实
施主体外,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方向、投资内容、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等未发生变化,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总投资金 拟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额 资金
浙江福莱新材料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烟台福莱新材料
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 科技有限公司
台分公司
四、变更后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安排
公司名称:烟台福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华平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C8QX454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丁字湾智能制造产业园
成立时间:2023 年 2 月 14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塑料制品制
造;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办公设
备耗材制造;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为本次“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变更后实施主体烟台福莱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烟
台福莱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2)终止公司、烟台分公司、保荐机构与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并注销烟台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五、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投项目“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实施主
体由烟台分公司变更为烟台福莱公司,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
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分公司
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
实施主体由烟台分公司变更为烟台福莱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
具体办理烟台福莱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分公司
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八、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属
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保荐人对公
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宇杰 孙 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