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25-01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
股权融资决策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
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
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
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
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方式、价格区间及限售期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现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
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
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本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即: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
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
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
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发行具体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
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
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三)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
件;
(四)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五)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六)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变化及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对本
次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对本次发行的申请文
件做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七)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八)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增加注册资本、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与本次发行有关其他备案事宜;
(九)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十)如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审核
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
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十一)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
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相关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
次发行方案延期或终止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十二)在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