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
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
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股份公司可能
具有重大影响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可能或已经给股份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
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
(四)其他涉及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如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舆情包括以下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股份公司公众形
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三条 舆情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舆情管理应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
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快速处置原则:保持对舆情事件敏感度,快速反应,及
时应对,切实防范舆情发酵;
(三)有理有节原则:把握舆情应对程度,避免因舆情处置而
产生次生舆情,一切以有利化解风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为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和下属企业舆情管理相关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企业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承担舆情管理的主体
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股份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
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股份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经理担任执行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股份公司舆情管理和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协调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
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股份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
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汇
报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牵
头负责舆情信息的日常监测、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舆情处置、
监管沟通、信息发布等事宜。
第九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以外的信息发
布、对外宣传、沟通交流等事宜。
第十条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有关舆情管理的
防范、预警、处置等事宜。
第三章 舆情日常监测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应加强舆情日常监测,立足事前防范,从
源头消除可能发生的不良舆情。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应按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组
织或参与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合规向社会传达
公司声音,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日常舆情监测中及时收集、分析、
整理对股份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如有)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及时研判评估风险。
第十四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配合舆情信息监
测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中发现的舆情
线索。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在对外宣传交流、沟通汇报、数据报送、
机构及投资者调研等活动中,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防范
相关要求做好对外信息管理,并做好必要的保密协议签署等措施,
避免信息外泄引发不良舆情。
第十六条 舆情信息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股吧、微博、
微信、上证 e 互动问答等各来源渠道。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
传闻,对于经评估可能对股份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舆情线索,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形成舆情应对方案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 舆情事件应对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应及时处置舆情事件,防止舆情发酵对公
司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在舆情处置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
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二十条 各类舆情报告流程:
(一)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时将各自业务领域发生舆情报告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初步研判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相关情况,如为一般舆
情,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或执行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向
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舆情应对方案,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
及监管机构报告;
(三)领导小组成员及公司人员从各途径知悉的舆情信息应及
时通报或上报,并按要求开展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有关舆情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二条 各类舆情处置流程:
(一)一般舆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执行组长、董事会秘书
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快速处置;
(二)重大舆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执行组长召集专题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参与舆情处置:
步发酵;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如实向投资者传达积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或予以澄清,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正式发函媒体或平台要求删除有关报道或予以澄清,以及采
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有)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及时按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最
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完善舆情档案,包括但不限
于媒体信息档案、舆情信息档案、舆情处理档案等,有关档案应及
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舆情处理结果的跟踪管理,对
相关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
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下属企业可按要求自主开展舆情管理,也可根据
需要提请公司予以支持或就具体事项统筹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
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
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
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
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
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下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制度
制订本企业的舆情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