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6 20: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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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傅万堂先生、
张俊民先生和邹积玉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傅万堂先生、张俊民先生和邹积玉先生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
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傅万堂先生、张俊民先生和邹积玉先生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傅万堂,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起任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
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序号              自查事项                         自查结果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其配偶、父母、子女;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人员;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傅万堂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张俊民,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任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
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序号              自查事项                         自查结果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其配偶、父母、子女;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人员;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张俊民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邹积玉,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起任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序号              自查事项                         自查结果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其配偶、父母、子女;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人员;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邹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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