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进行审核,在认真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客
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编制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
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
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 2025 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将遵循公平合
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且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
准,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
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定价模式符合诚实、
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不
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杨黎明、刘艳森、周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