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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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517/FY/2025-277 号
致: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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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5 年
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刊载了《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
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
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寮
步镇石大路寮步段 733 号 1 栋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楼会议室召
开。
公司董事长卢开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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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书面委托的代
理人,以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贵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43,600,10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7.66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3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80,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 14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3,78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计 13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3,187,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45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视频及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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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贵公司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3,75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6%;反对 2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4,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0%;反对 2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7%;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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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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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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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孙 磊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袁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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