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江华远 股票代码:301535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yuan Auto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金海二道 63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五年三月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远”、“发行人”、“公
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
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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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证 券 日 报网 (www.zqrb.cn);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中证网(www.cs.com.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金
融时报(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
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
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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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379.4118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42,529.4118 万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5,990.1023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4.08%。公司
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4.92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
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
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 4.92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
指引》(2023 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截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截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T-4 日股票 2023 年扣非 2023 年扣非 市盈率 市盈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元/ 前 EPS(元/ 后 EPS(元/ (倍)-扣非 (倍)-扣非
股) 股) 股) 前(2023 后(2023
年) 年)
算数平均值 57.98 64.39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T-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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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2023 年扣非前/后 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T-4 日总股本;
注 3:计算算术平均值时剔除异常值超捷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 4.92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5.91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64.39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
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
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
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
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
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
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特别是本次
发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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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每
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由
此可能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
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关注相关全部风险因素的描述,并
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务成长性的风险
报 告 期 内 ,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45,400.85 万 元 、49,123.19 万 元 、
增长 33.03%。
目前,发行人最大的产品应用领域是汽车座椅,发行人报告期内在汽车座
椅领域的产品收入(含紧固件和锁具)分别为 32,686.14 万元、35,971.07 万元、
发行人汽车座椅领域主要客户包括李尔、安道拓、佛吉亚、麦格纳、大世、
诺博、丰田纺织等,已基本覆盖国内汽车座椅行业主要供应商,汽车座椅行业
集中度较高,上述主要客户国内市场占有率合计达 75%以上,因此发行人汽车
座椅领域新客户开拓空间相对有限,发行人主要业绩增长来源于已有客户的持
续深挖和新领域的持续开拓。
若未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竞争格
局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未能维持竞争力,未能持续有效拓展市场获取客户
新增定点,或因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或技术水平等达不到客户要求等原因导致在
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中竞争地位发生变化,或发行人无法持续开拓新领域,发
行人将面临成长性风险,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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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2.47%、30.66%、32.12%和 33.44%
(已剔除与销售相关运输费用的影响),毛利率整体较为稳定。随着未来行业竞
争加剧、技术变革加快,客户要求提升等因素的影响,如公司不能适应市场变
化,不能及时推出满足市场及客户需求、具备竞争力的新产品,或受市场需求
下降的影响,新增产能未得到充分利用,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生产成本增加,
或下游客户要求的产品价格年降幅度加大且超过公司的预期水平,公司将面临
产品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线材,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线材的金额占原材料采
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31.04%、27.29%、27.45%和 25.50%。根据 Wind 的统计数
据,报告期内各期末相较期初的普钢线材指数变化分别为 9.32%、-11.06%、
-4.11%和-8.83%,线材价格呈现先上涨后下降的波动变化。报告期各期直接材
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剔除与销售相关运输费用的影响)的比例分别为
大幅度上涨,而公司不能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控制原材料成本或及时调整产品
价格,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大幅上升和毛利率显著下降,发行人将存在经营业
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四)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剔除汇兑损益影响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5,446.19 万元、5,433.70 万元、7,721.37 万元和 4,082.88 万元,整体呈现稳定
增长。但若未来下游整车市场景气度持续下行、主要客户需求减少,发行人盈
利能力也将面临下滑的风险。
(五)重要客户合作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21,013.77 万元、24,796.97
万元、28,180.96 万元和 13,663.0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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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均是国内外知名或具有较高市场地位的大客户,相关大客户已成为发行人
收入的重要支撑。
发行人已与相关重要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未来若市场竞争格
局发生重大变化,或未来竞争对手推出了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导致发行人市场
竞争能力下降,或发行人不能持续开发出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将可能导致重
要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出现不利变动,从而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产
生不利影响。
(六)锁具业务发展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锁具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7.67%、
针对锁具产品,公司以定制化产品设计为核心,可依据客户的不同需求,
针对不同的产品环境提供相应的产品方案,并通过全供应链管理实现高附加值
的产出。未来若客户对锁具产品的技术参数、功能特点等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或锁具业务整体竞争加剧、技术变革加快,而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出满足相应要
求的锁具产品,则会导致发行人锁具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下降,重要客户与发行
人的合作出现不利变动,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能耗双控”导致的限电风险
完成情况晴雨表》(发改办环资〔2021〕629 号),将多个省(区、市)列为能耗
双控的预警区域;2021 年 9 月 11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
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 号),对实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
双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多地政府相继出台了限产、限电政策。
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浙江省和广东省,分别属于能耗双控的二级和
一级预警区域。2021 年 9 月,公司收到浙江温州和广东梅州当地有关部门的有
序用电通知,2022 年 8 月公司亦收到浙江温州有关部门的有序用电通知,要求
公司控制用电负荷。目前,公司已按要求暂停执行有序用电措施。但未来若相
关限电政策继续收紧,将导致公司的部分生产线运行时间减少,预计将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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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除此之外若下游客户因限电原因缩减订单规
模,或上游供应商因限电原因降低产量,公司有可能面临订单不足或原料不能
及时供应的风险,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八)汽车行业芯片短缺的风险
全球汽车芯片自 2021 年以来进入阶段性供应短缺的状态。作为汽车的重要
零部件,汽车芯片的供应短缺已经导致全球众多品牌整车厂面临减产甚至停产
危机。目前芯片短缺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若芯片制造企业未能通过扩大产
能或调整生产计划等措施保障汽车行业芯片的供应,芯片短缺情况持续发生,
公司有可能面临因下游减产带来的订单取消或大幅减少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短
期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市场占有率较低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均相对较低。根据测算,2023 年度公司紧固件
销量约 9.26 亿件,在全国乘用车紧固件市场中占有率约为 0.71%;座椅锁销量
汽车零部件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整体市场占有率
较低,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较大。若公司不能在市场中提升公司影响力及产品
竞争力,或因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竞争进一步加剧,导致公司不能有效保持及提
高市场占有率,将会对公司长期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共同控制不稳定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肖斐、尤成武合计控制公司 68.46%的股份,
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期间
内违约,或者《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实际控制人不再续签,或者未来公司上
市后锁定期届满股东减持、公司发行证券或重组等,公司的共同控制结构可能
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十一)行业波动风险
行业增速出现明显放缓甚至持续下滑,作为其上游行业的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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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也会受到其负面影响,公司生产及销售可能会因下游车型产销量下滑而减少。
长期来看,如果汽车行业产销量持续下滑,整车厂商对汽车生产的投入会减少,
从而对上游汽车零部件行业整体市场需求带来不利影响,将导致公司的业务持
续发展受到不利影响。
(十二)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 202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此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汇会鉴20249959 号)。2024 年度,
公司预测实现营业收入 64,692.36 万元,预计较上年度增长 16.92%;公司预测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51.69 万元,预计较上年度增长 15.58%;公司
预测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83.84 万元,预计
较上年度增长 18.66%;公司预测实现剔除汇兑损益影响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650.48 万元,预计较上年度增长 24.98%。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
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公司 2024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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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47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浙江华远”,证券代
码为“301535”,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59,901,023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5
年 3 月 27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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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3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浙江华远
(四)股票代码:30153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529.4118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379.411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990.1023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539.3095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
售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十)关于业
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十)关于
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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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38,914,618 股,其中网下比
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3,893,095 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日顺延)
(股) (%)
温州晨曦 244,998,000 57.61 2028 年 3 月 27 日
麦特逻辑 70,200,000 16.51 2026 年 3 月 27 日
台州谱润 35,100,000 8.25 2026 年 3 月 27 日
首次公开 温州天璇 4,000,000 0.94 2028 年 3 月 27 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温州天权 4,000,000 0.94 2028 年 3 月 27 日
温州天玑 2,500,000 0.59 2028 年 3 月 27 日
尹锋 702,000 0.17 2026 年 3 月 27 日
小计 361,500,000 85.00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3,893,095 0.92 2025 年 9 月 27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35,021,523 8.23 2025 年 3 月 27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24,879,500 5.85 2025 年 3 月 27 日
股份
小计 63,794,118 15.00 -
合计 425,294,118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
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深交所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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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 号,以下简称“《通知》”),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进行了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一、新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
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
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3
年第 15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2.1.2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
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2652 号”
《审计报告》,2022 年、2023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046.48 万元、8,076.70 万元,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为 15,123.18 万元。公司据此能够满足该项上市
标准。
除此之外,发行人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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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Huayuan Auto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36,15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姜肖斐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 年 1 月 1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24 日
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金海二道 636 号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
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 定制化汽车系统连接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所属行业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
邮政编码 325000
电话 0577-56615077
传真 0577-85212188
公司网址 http://www.huayuanlbj.com
电子邮箱 hyc001@huayuanlbj.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投资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
陈锡颖
露负责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577-56615077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
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
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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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
直接持
合计持股数 前总股 持有
序 任职起止日 股数量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量 量 本持股 债券
号 期 (万
(万股) 比例 情况
股)
(%)
月 23 日至 通过温州晨曦间接持
月 22 日
月 23 日至 股 9,211.9248 万股,
月 22 日 股 43.0000 万股
董事、 月 23 日至 股 734.9940 万股,
总经理 2026 年 11 通过温州天璇间接持
月 22 日 股 81.0000 万股
董事、
月 23 日至 股 734.9940 万股,
秘书
月 22 日 股 89.0000 万股
LIN-LIN 2023 年 11
ZHOU 月 23 日至 通过麦特逻辑间接持
林) 月 22 日
月 23 日至
月 22 日
独立董 月 23 日至
事 2026 年 11
月 22 日
独立董 月 23 日至
事 2026 年 11
月 22 日
KEVIN 2023 年 11
XIANLIA
NG WU 独立董 月 23 日至
(吴贤 事 2026 年 11
亮) 月 22 日
监事会 月 23 日至
主席 2026 年 11
月 22 日
月 23 日至 通过温州天璇间接持
月 22 日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
直接持
合计持股数 前总股 持有
序 任职起止日 股数量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量 量 本持股 债券
号 期 (万
(万股) 比例 情况
股)
(%)
职工代月 23 日至 通过温州天权间接持
表监事2026 年 11 股 2.5000 万股
月 22 日
副总经 月 23 日至 通过温州天玑间接持
理 2026 年 11 股 150.0000 万股
月 22 日
副总经 月 23 日至 通过温州天璇间接持
理 2026 年 11 股 132.5000 万股
月 22 日
财务负 月 23 日至
责人 2026 年 11
月 22 日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以第一层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与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得到;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
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温州晨曦。本次发行前,温州晨曦持有公司股份 24,499.80
万股,持股比例为 67.77%,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温州晨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1MA2870EJ0E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28 日
认缴出资 500.00 万元
实缴出资 500.00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 4559 号海汇中心 2 幢 811
地 室(仅限办公)
姜肖斐持股 56.40%、尤成武持股 37.60%、唐朋持股 3.00%、
出资人构成
陈锡颖持股 3.00%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实际控制人 姜肖斐、尤成武
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认证)、
经营范围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认证)、企业管理咨
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市场调查。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主要从事投资及管理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项目
总资产(万元) 7,391.18 7,391.63
净资产(万元) 494.53 494.98
财务数据
营业收入(万元) - -
净利润(万元) -0.45 -2.42
审计情况 以上数据经审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姜肖斐和尤成武。本次发行前,姜肖斐和尤成武合计控
制发行人 68.46%的股权,尤成武系姜肖斐配偶之胞弟。其中,姜肖斐和尤成武
通过温州晨曦控制发行人 67.77%的股权;尤成武通过温州天玑间接控制发行人
协议主要条款规定:①双方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处理有关浙江华远经
营发展事项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浙江华远股东(大)会、董
事会(如有)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②双方同意,在协议有效
期内,任何一方拟就浙江华远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
(如有)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如有)的表决权之
前,实际控制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应以姜肖斐意见为准进行表决。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姜肖斐,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
MBA 结业,身份证号码:3303251971********。2013 年 10 月至 2017 年 5 月,
担任华远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担任温州晨曦执行事务合伙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2017 年 7 月至今,担任大成怡和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 年 11 月至今,担任
发行人董事长。
尤成武,男,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身
份证号码:3303251977********。2012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历任华远有限执
行董事、经理、监事等;2017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温州华远监事;2018 年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
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
下: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共存在 2 次股权激励。除此之外,截至本上市
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亦不存
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一)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唐朋、陈锡颖,通过实际控制
人姜肖斐、戴少微(实际控制人尤成武之妻)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温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州晨曦的出资份额实施股权激励。
上述转让前,温州晨曦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100.00
额的价格转让给唐朋,将其认缴的 0.60 万元出资份额以 1.00 元/出资额的价格转
让给陈锡颖。戴少微将其认缴的温州晨曦 37.60 万元出资份额以 1.00 元/出资额
的价格转让给尤成武,将其认缴的温州晨曦 2.40 万元出资份额以 1.00 元/出资额
的价格转让给陈锡颖。转让同时,4 名合伙人对温州晨曦进行同比例增资,注册
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00 元/注册资本。上述转让
及增资完成后,温州晨曦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 100.00
该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成后,激励对象唐朋及陈锡颖合计持有温州晨曦 6%的
出资份额,温州晨曦持有发行人 99.90%的股份,因此唐朋及陈锡颖合计间接持
有公司 5.9940%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温州晨曦持有公司股份 24,499.80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
的 67.77%。唐朋、陈锡颖持有温州晨曦出资份额及通过温州晨曦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万股)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通过由公司骨干员工组成的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 3 家合
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权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发行前,上述持
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050.00 2.91
增资的方式获得股权激励。
本次增资前,浙江华远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35,100.00 100.00
司注册资本由 35,100.00 万元增至 36,150.00 万元,增资价格为 2.00 元/股。其中,
新增注册资本 1,050.00 万元由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分别以现金出资
积。
本次 3 名增资对象为公司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3 个员工持股平台,温
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分别通过向发行人增资的方式取得股权激励股份,
股权激励的价格为 2.00 元/股,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变更完成后,浙江华远的股权结构如下: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36,150.00 100.00
上述变更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温州天璇持有公司 400.00 万股,占总股本 1.11%,其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温州天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1MA2JC1428M
成立时间 2020 年 11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唐朋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 4559 号海汇中心 2 幢 811 室(仅
注册地址
限办公)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温州天璇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份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万股)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份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万股)
合计 800.00 100.0000 400.00
本次发行前,温州天权持有公司 400.00 万股,占总股本 1.11%,其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温州天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1MA2JC14526
成立时间 2020 年 11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锡颖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 4559 号海汇中心 2 幢 811 室(仅
注册地址
限办公)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温州天权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份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万股)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份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万股)
合计 800.00 100.0000 400.00
本次发行前,温州天玑持有公司 250.00 万股,占总股本 0.69%,其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温州天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1MA2JC1436G
成立时间 2020 年 11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尤成武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 4559 号海汇中心 2 幢 811 室(仅
注册地址
限办公)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温州天玑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份额 出资比例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万股)
合计 500.00 100.00 250.00
(三)股权激励的锁定期安排
温州晨曦、唐朋、陈锡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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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员工持股平台的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
温州天璇、温州天权、温州天玑的流转及退出机制完全相同,所有股权激
励对象已签署了《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自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为服务期。
①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情况下,若激励对象在服务期内转让其
持有的激励份额,须经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且激励对象转让其
所持股权激励份额由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购,收购价
格计算公式如下:
员工持股平台内部流转的收购价格
= 该激励对象取得该等激励份额时支付的成本对价
+ 该激励对象取得该等激励份额时支付的成本对价 × 8%
× 转让份额的持有年限
? 自取得激励份额之日起基于该等激励份额已经享受的所有收益分配
注 1:上述公式中的“已经享受的所有收益分配”包括分红、持股平台因出售对外投
资股权获得收益而进行的分配等;
注 2:上述公式中的“转让份额的持有年限”为授予日起至转让日止的期间,不足一
年部分,按照当年经过天数/360 换算。
若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收购价格为负数,则由该激励对象向激励份额受让方
支付负数绝对值对应的价款。
②在服务期内,除以上情形外,激励对象不得对其所持有的股权激励份额
实施转让、赠与、偿债、交换或其他任何变更份额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不得设
立抵押、质押、担保、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设定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此外,《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也对退出机制等做了明确约定。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36,150.0000 万 股 ,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温州晨曦 244,998,000 67.77 244,998,000 57.61 控股股东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麦特逻辑 70,200,000 19.42 70,200,000 16.51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台州谱润 35,100,000 9.71 35,100,000 8.2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温州天璇 4,000,000 1.11 4,000,000 0.94 员工持股平台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温州天权 4,000,000 1.11 4,000,000 0.94 员工持股平台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温州天玑 2,500,000 0.69 2,500,000 0.59 员工持股平台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尹锋 702,000 0.19 702,000 0.17 -
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3,893,095 0.92 -
售股份 锁定 6 个月
小计 361,500,000 100.00 365,393,095 85.92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
- - 35,021,523 8.23 无限售期限 -
限售股份
网上发行无
- - 24,879,500 5.85 无限售期限 -
限售股份
小计 - - 59,901,023 14.08 - -
合计 361,500,000 100.00 425,294,118 100.00 -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公司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54,108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
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例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司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
划—中国银行
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合计 361,764,445 85.06% -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
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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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6,379.411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5.00%。本次发行
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9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1.5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
总股数计算);
(二)22.0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
总股数计算);
(三)25.3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
总股数计算);
(四)25.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
总股数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9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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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
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318.9705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9.00%。
根据《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240.79168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1,275.9000 万股)由网下
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本次发行的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891.461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6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487.9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9.00%。
回 拨 后 ,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的 中 签 率 为 0.0222132412%, 有 效 申 购 倍 数 为
根据《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24,791,119 股,缴款认购
的金额为 121,972,305.48 元,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 88,381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为 191,459,920.56 元,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 0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0.00 元。本次
发行的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
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88,381 股,包销金额为 434,834.52
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总量的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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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386.7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52389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5,116.90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总计 5,116.90
注: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包含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
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0.8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
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6,269.81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48 元(按照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19 元(按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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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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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410119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
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阅
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
20250087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
《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5 年 1-3 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盈利预测信息”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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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规范运作》
要求》等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龙湾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
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
股份有限公司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
股份有限公司 湾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 年 3 月 6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
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和市场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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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23187700
保荐代表人:陈相君、衡硕
项目协办人:高翔(已离职)
项目组其他成员:石迪、陈魏龙、郭王(已离职)、吴匡衡、陈秋实、黄立
博、董政宇
联系人:陈相君、衡硕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海通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
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
导,由保荐代表人陈相君、衡硕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如下:
陈相君: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职于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
员会,2016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天岳先进 IPO、嘉泽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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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瑞联新材 IPO、嘉泽新能非公开发行、金风科技 A+H 配股、金力永磁可
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衡硕: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现任职于海
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2018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准油股
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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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
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9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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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
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9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
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9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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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上述股份。
(2)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
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吴腾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
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9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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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
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9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4)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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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8)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
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
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4)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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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
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
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
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
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本人保证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
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次按照下述“股价稳定方案
的具体措施”所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收盘价作复权处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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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
实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实施,
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股价稳定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
中,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相关方案不再继续实施。
(2)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
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公告具体股票回购方
案,披露拟回购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②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股票回购方案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
手续。
④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⑤发行人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还应遵循下列原则:1)单次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①在公司回购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不能实施或者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但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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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
日或者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
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
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
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50%;3)单次增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
③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①公司回购股票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不能实施,或者
实施后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本部分下同)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方案包括增持股票的数
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将由公司提前公告。
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
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
③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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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
确认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确认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
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
增持义务,同时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负有
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
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
行增持义务,同时限制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
让,直至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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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企业已了解并知悉《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企业愿意遵守和执行《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
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发
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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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针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
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3)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
偿方案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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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
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本企业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
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
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
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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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
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
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
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公司”)作为浙江华
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现郑重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或者生效
的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华远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统称“报
告”)。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函仅供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融兴华”)担任浙
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远”)首次公开发行(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现郑重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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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北京国融兴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承诺确保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中规定的各项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输送利益;
(3)严格监督公司管理层履行相关职责,督促公司管理层进行预算管理并
严格执行;
(4)积极督促公司管理层及时履行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承诺;
(5)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
要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
要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
任。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6)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
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
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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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
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
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构成欺诈发行时购回股份的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
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股票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股票发行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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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本人将对符合《公司章程
(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以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
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未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
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
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
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
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不会向其他
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
秘密;
(4)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
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
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
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因此
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企业同意将所得收益全
额补偿予发行人;
(6)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在
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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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
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未在与发行人存
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
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
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
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
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3)本人承诺,不在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
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
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
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6)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
遭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
偿予发行人;
(7)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在本
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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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制的企业,下同)/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
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
重发行人(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
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发行人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
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
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所
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人/本企业愿
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
发行人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十)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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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
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一)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出新承诺或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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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
原因;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企业/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
原因;
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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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
原因;
投资者利益。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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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原因;
投资者利益。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等相关事项承
诺如下:
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
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
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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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
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
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
求做出的有关承诺以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
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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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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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