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5 19: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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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98   股票简称:中国外运      编号:临 2025-021 号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聘任的会计
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3)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5)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6) 人员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
册会计师1,78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7) 财务情况: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
收入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96亿元。
  (8) 客户情况: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
额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
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9家。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
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
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信永中和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
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0次。53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
施1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 项目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汪洋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年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王辉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友彬先生,201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5年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3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
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
况。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
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告审计费用为 992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50 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
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审计服务的范围、实际工作量等情况在上述预计金额上下
浮动 5%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
情形,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且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独立、
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本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0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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