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依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兴通海
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兴通海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 20%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
限为本次授权相关议案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
本总数的 30%。
(三)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
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
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
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
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
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
规定。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股票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即: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
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授权决议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
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本授权有效期亦同。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
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
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
规模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二)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三)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
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四)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
要文件;
(五)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实际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
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
(七)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八)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
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
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宜;
(九)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
他事宜;
(十)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十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
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次
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
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二)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融资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十三)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
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
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事宜,授权期限为本次授权相关议案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尚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融资需求及
市场情况,决定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和时间,且须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