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电子: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火炬电子行使“火炬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4 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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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火炬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火炬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电子”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火炬电子本次行使“火炬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火炬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8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开发行了 60 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5 号文同意,公司 60,000.00 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债简称“火
炬转债”,转债代码“113582”,可转债转股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至 2026 年
格为 23.89 元/股。
   二、关于“火炬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根据《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
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
收盘价格不低于“火炬转债”当期转股价 23.89 元/股的 130%,触发有条件赎回
条款。
  三、公司提前赎回“火炬转债”的审议程序
了《关于提前赎回“火炬转债”的议案》,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
决定行使“火炬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火炬转债”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赎回。同时,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后
续“火炬转债”赎回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赎回登记日、赎回程序、
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本次“火炬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交易“火炬转债”的
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提前赎回“火炬转债”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行使“火炬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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