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湖股份: 关于“湘泵转债”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4 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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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美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债券代码:113684        债券简称:湘泵转债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31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4 月 1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4 月 1 日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湘泵转债”)将于
根据《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78 号文同意注册,湖南美
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57,739.00 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共计 5,773,900
张,按面值发行,期限为 6 年。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47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简称“湘泵转债”,债券代码“11368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及《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
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湘泵转债”的转股起
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30 年 3 月 31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16.99 元/股,目
前转股价格为 16.59 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
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
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
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三)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湘泵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2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 0.2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31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4 月 1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4 月 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湘泵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
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
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16 元(税后)。
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
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
   联系电话:0734-523900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3 楼
   联系电话:021-68826825、021-68826138、021-68826123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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