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 贤丰 公告编号:2025-015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贤丰控股”)于 2024 年 9 月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广东局”、“我局”)下发的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桃子、张扬羽、丁晨、谢文彬、黄卫华:
贤丰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
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贤丰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简称成都史纪)通过虚构订单、发货凭证,将部分猪疫苗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
入,后再予冲回,导致贤丰控股 2023 年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 8,406,554.32 元、
营业成本 3,320,319.70 元、利润总额 5,055,971.0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 28.69%、24.28%、97.82%;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
入 8,848,213.69 元、营业成本 2,622,365.22 元、利润总额 6,193,994.90 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59%、8.51%、26.35%。
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业 务 回 款 和 管 理 费 用 等 , 导 致 贤 丰 控 股 2023 年 三 季 度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9.89%、6.61%、38.65%。
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
更正调整。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贤丰控股公告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违法行为。
贤丰控股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韩桃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
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扬羽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时
任董事长,负责成都史纪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人员提前确认收入、开展虚假猪
疫苗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和管理费用等,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晨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
股的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文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
监,负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
关虚假采购流程,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黄卫华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财务经理,负责成都史纪
的财务工作,知悉、参与上述虚增收入等事项,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公司已
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
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韩桃子、张扬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三、对丁晨、谢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
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年度报告,因此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
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触
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风险;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关于虚假记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规定,公司股票不
存在因该规定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广东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
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
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并保持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