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1 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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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号:2024-044),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胜宁先生、李洪国先生、王蔚先生、
齐海莹先生、胡安智先生、邵秀英女士、郝志健先生: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
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
情况及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现金形式收购上海鏊投 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2017 年 10 月 16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50.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
投 49.90%股权。其后,联创股份先后 5 次披露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后续 5 次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并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披露重
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90%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上海鏊投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 1-3 月、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
收入分别为 18,349.89 万元、35,595.24 万元、10,353.01 万元、25,204.75 万
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12.86%、17.68%、
   (二)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7 年 11 月
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
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
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
别为 9,565.14 万元、25,204.75 万元、58,219.98 万元、7,510.65 万元,占联
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15.92%、16.17%、4.43%;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 万元、12,768.72 万元、23,520.63 万元、3,071.2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83.47%、12.66%、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
法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
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上
海鏊投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高胜宁组织、实施上海鏊投业
绩造假,与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联创股份上述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长李洪国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未对上海鏊投予以充分、必
要的管控;
系联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副总裁王蔚兼任上海鏊投董事,参与上海鏊投 2016 年
度、2017 年度部分业绩造假,应当知悉上海鏊投后续造假行为,系联创股份上
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总裁齐海莹兼任上海鏊投董事,联创股份时任董事、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胡安智兼任上海鏊投董事,二人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联
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联创股份时任副董事长邵秀英 2019 年 1 月知悉上海鏊投可能存在业绩造假
情况后未采取适当措施,系联创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联创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郝志健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联创股份 2019 年半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二、对高胜宁、李洪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蔚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齐海莹、胡安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邵秀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六、对郝志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高胜宁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
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
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高胜宁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李洪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
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洪国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
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
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因孔刚、高胜宁等人的合同诈骗行为,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相应年度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3 年 10 月 9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 354 号】,在
孔刚、高胜宁等人共谋策划下,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
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制作虚假财务账目,提升上海鏊投估值,以达到
被上市公司并购的目的,法院判决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分别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对前期会计差
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9)等相关公告。
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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