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