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 山东海化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1 19: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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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舆情应
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经营活动造成
的不利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
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的工作机制,有效监控、评估舆情动态,主动应对、引导内外舆论,避
免和消除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舆情
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
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舆情处置工作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重大舆情的应对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置过程中信息披露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和党政办公室负责舆情信
息采集、上报及具体实施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工作。
  (一)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监控其他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
社交媒体、公司官方网站等,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媒体上的新闻报道、评
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控、收集、核实与本部门或本单位相关的舆情信息;
  (二)及时、客观、真实地向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通报日常
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
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舆情来源、舆情内容、舆情影响、处置方案或措施、
处置效果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的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一旦发现舆情,及时响应,快速掌握信息发布的
主动权,防止信息真空,避免不实信息地传播;
  (二)真实性原则。遵循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和评估,
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三)针对性原则。针对舆情核心问题,主动查证,并解答公众疑问;
  (四)持续性原则。关注和跟进处置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持续提
升舆情应对能力;
  (五)沟通性原则。保持与新闻媒介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回应公众关
切,主动向公众传递信息;
  (六)依法处置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舆情事件。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及
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对舆
情的性质进行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及副组
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及副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
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舆情时,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或
协调其他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舆情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应根据情况尽快采取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
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
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公司信息知情人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或人员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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