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 2025-024 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 号)批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数 量 为
发行费用 17,680,629.03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2,319,365.5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8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
议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中
信银行临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
司浙江华海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制药科技”)、保荐机构浙商证券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海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与管理。
截至 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账户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元)
合计 591,515,088.97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所
致。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为“甲方”,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为“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军、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
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公司为“甲方”,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为“丙方”,浙江华
海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为丁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军、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
方、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
定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
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乙丙丁四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一方
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机关要求对监管
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违约。若存在争议无
法协商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