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已于2025年2月28日公告
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议于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金钰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上午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公告
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
于 20 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288,325,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54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7,453,24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885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404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0,872,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286,988,747 99.5364
反对 655,500 0.2273
弃权 681,300 0.2363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286,972,747 99.5308
反对 595,700 0.2066
弃权 757,100 0.2626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286,984,847 99.5350
反对 600,700 0.2083
弃权 740,000 0.2567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287,649,747 99.7656
反对 572,400 0.1985
弃权 103,400 0.0359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87,708,347 99.7859 178,699,068 99.6558
反对 520,300 0.1805 520,300 0.2902
弃权 96,900 0.0336 96,900 0.0540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87,636,047 99.7609 178,626,768 99.6155
反对 584,200 0.2026 584,200 0.3258
弃权 105,300 0.0365 105,300 0.0587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287,595,647 99.7469
反对 610,500 0.2117
弃权 119,400 0.0414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77,865,468 99.1909 177,865,468 99.1909
反对 680,600 0.3796 680,600 0.3796
弃权 770,200 0.4295 770,200 0.4295
关联股东——袁金钰和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参与表决。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86,865,347 99.4936 177,856,068 99.1857
反对 689,500 0.2391 689,500 0.3845
弃权 770,700 0.2673 770,700 0.4298
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87,609,947 99.7518 178,600,668 99.6009
反对 665,900 0.2310 665,900 0.3714
弃权 49,700 0.0172 49,700 0.0277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63,407,247 91.3576 154,397,968 86.1037
反对 24,869,000 8.6253 24,869,000 13.8688
弃权 49,300 0.0171 49,300 0.0275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77,904,468 99.2127 177,904,468 99.2127
反对 1,366,300 0.7619 1,366,300 0.7619
弃权 45,500 0.0254 45,500 0.0254
关联股东——袁金钰和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参与表决。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第五、六、八、九、十、十一和
十二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第十
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 O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