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尚股份: 原尚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0 18: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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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终结后的续封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
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原尚”或“原告”)为续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涉案总额 177,056,209.73 元(含欠付货款、违约金、律师
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
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07)。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原尚就林金星、凌勇、王兴惠、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2020 年 5 月 13 日,重庆原尚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
渝 05 民初 1417 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布(2021)渝 05 破 203 号《公告》,法院作出(2021)
渝 05 破申 24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高梅、李斌、李彦熹、刘泽珍对
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指定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
务所担任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邹晓黎为管理人负责人。重庆惠凌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1 年 9 月 14 日前,向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重庆原尚已根据已生效的(2020)渝 05 民初 1417 号《民
事判决书》申报破产债权。因凌勇、王兴惠、林金星、高正实业一直未履行(2020)
渝 05 民初 141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原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2021 年 8 月 30 日,重庆原尚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发
的(2021)渝 05 执 2201 号《立案受理通知书》。
渝 05 执 2201 号《结案通知书》,决定对(2021)渝 05 执 2201 号执行案件终结
执行,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结案。2023 年 12 月 25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驳回了徐高梅、李斌、李彦
熹、刘泽珍对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相关事项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2021 年 1 月 29
日、2021 年 7 月 6 日、2021 年 8 月 12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3 月 10
日及 2024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告: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1)
                               《关于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0)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5)
                                  《关于全资
子公司重大诉讼终结执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3)
                            《原尚股份关于全资子
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二、诉讼进展情况
执 220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以(2021)渝 05 执 2201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兴惠、凌玺讯名下
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 49 号 16-9 号房屋(产权证号:104 房地证
东路 44 号附 51 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 000191641
号),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经重庆原尚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王兴惠、凌玺讯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 49
号 16-9 号房屋(产权证号:104 房地证 2014 字第 78587 号);
    (二)续行查封林金星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东路 44
号附 51 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 000191641 号);
    (三)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 3 年,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28 年 3
月 13 日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
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因被申请人凌勇、王兴惠、林金星、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未依照生效判决
履行义务,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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