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瑞芯微 证券代码:60389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瑞芯微、本公司、公司、上市公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
指
司 司)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
股票期权、期权 指
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
骨干人员。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
有效期 指
销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必须
授权日 指
为交易日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等待期 指
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
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
行权 指
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
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
可行权日 指
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
行权价格 指
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
行权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芯微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
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瑞芯微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瑞芯
微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
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
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
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瑞芯微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瑞芯微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
象采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总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比例
李诗勤 副总经理 20.00 17.09% 0.05%
林峥源 副总经理 20.00 17.09% 0.05%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人
员、业务骨干人员(5 人)
合计(7 人) 117.00 100.00% 0.2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权益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权益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7.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890.37
万股的 0.28%。
公司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分别为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2024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有 737.55 万股权益仍在有效期内,加上本次拟授予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
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四)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
票期权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
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行权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37.6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137.67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
司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 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每股 172.08 元的 80%,为每 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6.35 元的 80%,为每
股 101.08 元。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根据《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
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以及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执行。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
为了保障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保证公司核心业
务稳定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 AIoT SoC 芯片设计公司之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拥有二十年以上深厚的技术底蕴和丰富的行业市场经验。
围绕“大音频、大视频、大感知、大软件”的技术发展方向,公司持续在 AIoT
市场应用领域深耕,加大对自主创新技术的研发,扩大自研 IP 的布局和技术储
备,为客户提供多层次、多平台、多场景的专业解决方案。公司所处行业具有人
才、技术密集的特点,对公司来说,拥有受过专业高等教育及丰富行业经验的优
秀人才队伍是促进公司成为行业领先企业的重要保障。本次激励的股票期权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关键部门岗位工作的核心人员,对于公司发展具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同时其在整个半导体行业的人才市场具有竞争力,需要公司付出充分的
激励资源保留住优秀人才。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股权激励市场
实践案例、激励成本的控制,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而确定。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
与本次业绩考核要求相匹配,公司设置的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两项财务指标的考核
实现条件具有充分的挑战性,需要发挥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实现公
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提升。此外,本激励计划实施周期较长,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
有效的约束作用,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取决于公司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行情,与
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从而引导激励对象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股权激励
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
影响。
同时考虑到股票市场存在波动性,股价跟公司业绩无法完全呈正相关,采用
常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时常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股价原
因而无法行权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塑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文化和提升员工
的积极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
素,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采用
自主定价方式,且行权价格的定价方式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每份 137.67 元。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2025 年 (1)2025 年营业收入较 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2)2025 年净利润较 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2026 年 (1)2026 年营业收入较 2025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2)2026 年净利润较 2025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权期 2027 年 (1)2027 年营业收入较 2026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2)2027 年净利润较 2026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
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考评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80%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C 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D 级,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
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准系数有另外约
定,则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量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
期、禁售期、行权条件、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瑞芯微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期
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
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
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权益。
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
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
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情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
行的,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
情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瑞芯微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
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瑞芯微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现象。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
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37.6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137.67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
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2.08 元的 80%,为每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6.35 元的 80%,为每
股 101.08 元。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根据《管
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
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以及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未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
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执行。该定
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
而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稳定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 AIoT SoC 芯片设计公司之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拥有二十年以上深厚的技术底蕴和丰富的行业市场经
验。围绕“大音频、大视频、大感知、大软件”的技术发展方向,公司持续在
AIoT 市场应用领域深耕,加大对自主创新技术的研发,扩大自研 IP 的布局和
技术储备,为客户提供多层次、多平台、多场景的专业解决方案。公司所处行
业具有人才、技术密集的特点,对公司来说,拥有受过专业高等教育及丰富行
业经验的优秀人才队伍是促进公司成为行业领先企业的重要保障。本次激励的
股票期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关键部门岗位工作的核心人员,对于公司发
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其在整个半导体行业的人才市场具有竞争力,需
要公司付出充分的激励资源保留住优秀人才。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
划的顺利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
场行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案例、激励成本的控制,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而确
定。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本次业绩考核要求相匹配,公司设置的营业收入与
净利润两项财务指标的考核实现条件具有充分的挑战性,需要发挥激励对象的
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实现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提升。此外,本激励计划实施
周期较长,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取决于
公司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行情,与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从而引导激励对象关
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同时考虑到股票市场存在波动性,股价跟公司业绩无法完全呈正相关,采
用常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时常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股
价原因而无法行权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塑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文化和提
升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
等多种因素,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本次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且行权价格的定价方式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每份 137.67 元。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本次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
依据和定价方式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
部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
象可分三次申请行权:第一次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
权总数的 30%;第二次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
的 30%;第三次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严格
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
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瑞芯微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作为用股权
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
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
票期权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权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
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
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
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
益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瑞芯微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
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
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瑞芯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
意见
瑞芯微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能反映
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瑞芯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
股票期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
原文为准。
微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