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
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
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经营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
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科学的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完
善的公司治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经营实力与盈利水平,引导公司的
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投资者
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六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价值创造原则:市值管理的首要原则是通过持续的价值创造来提升
公司的市值。公司应当聚焦主业,专注于提高盈利能力、降本增效和优化资本
结构等,以实现公司经营能力可持续增长,推动公司市值提升。
(二)信披透明原则: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确
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市值管理工作,不得操纵市值或采取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四)长期视角原则: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导向,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益,
应保持公司市值的长期稳定和增长。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
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
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的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及措施。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
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
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
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
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
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或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
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
具体监测预警,如出现公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
调整市值管理策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各项指标真实反映
公司质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新兴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
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
务覆盖范围,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质量和内在价值。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
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应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
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
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
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
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
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
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及线下
或一对一或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金融机构的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获得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
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
开展股份回购,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
求的前提下,以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
下跌情形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二级市场回购、大股东增持、实际控制人
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或本条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
稳定。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依法
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
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
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
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