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9 18: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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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
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部门负
责人组成。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
根据舆情报告流程向舆情管理小组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
相关工作。
  第六条 舆情管理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舆
情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
舆情管理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分别设在董事会办公室和企划部,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采集和监控与资本市场相关的舆情信息,企划部负责对媒体信
息采集和日常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配合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信息采集部门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
情、社情,并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小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
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
微信、博客、微博、E 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信息采
集部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信息采集部门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
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
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
情相关的疑问、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切
实化解负面舆情,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
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
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
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信息采集部门,信息采集部门根据舆情性质及时上报舆情
管理小组。
  (二)舆情管理小组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
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舆情管理小组联合相关部门系统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
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小组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由
舆情管理小组及相关部门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小组副组长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小组组长应视情
况召集舆情管理小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小组
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E 互动问答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
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
舆论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
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
查意见;
 (四)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
促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罚,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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