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5-013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诉讼金额 48,774,376.29 元及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判决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除案件受理
费及延期支付形成的利息等费用外,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影响。公司将保持对相关
诉讼事项的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华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曹
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林热力”),
相关诉讼信息见 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涉及的“起诉状一”。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付 原 告 苏 华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22,506,520.95 元 及 利 息 ( 以
率 1.5%计算);
付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 323,407.5 元;
付工程款 22,506,520.95 元范围内对其公司施工的位于曹县庄寨的菏泽市福
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外管网工程的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
原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款 5,100 元;
原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符合约定和规定的发票;
案件受理费 325,424 元,由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74,114 元,山
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51,31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苏华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516 元,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484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43,100 元,减半收取计 21,550 元,由山东菏泽福林热
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1,400 元,由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50 元。
(二)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福林热力收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
(2024)鲁 17 民终 6987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6,794 元,由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8,900 元,
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57,894 元。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除案件受理费及延期支付形成的利息等费用外,对公
司损益不构成影响。公司将保持对相关诉讼事项的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