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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实施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5】第 0145 号
二○二五年三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岷江水电 指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信通/公司/上市公司 指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
稿)》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
限制性股票 指
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根据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
《公司法》 指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自 2024 年 7 月
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证券法》 指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年第 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8
《管理办法》 指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试行办法》 指
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股权激励指引》 指
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国
《公司章程》 指
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
中国 指 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实施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5】第 0145 号
致: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网信息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股权激励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
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实施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
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
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
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及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
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死亡
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经审议,鉴
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8 名激励对象已调离公司,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将该 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
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
(2025-005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公告公示
期已满 45 天。根据公司的确认,在前述公告披露后 45 天内,公司未
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
回购注销的实施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
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第二款1的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情形。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激励计划已授予股份总数的 6.08%,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完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每
“……(?)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的,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当年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起半年内解
除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解除限售?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
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0,503,808.80
元。据此,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9.25 元/股
调整为 9.05 元/股。
根据《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完成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207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8,824,210.06
元。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若发生派息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据此,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为 8.84295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根据国网信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且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共 442,500 股,回购总金额为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5,853,895 -442,500 5,411,395
无限售条件股份 1,195,905,149 1,195,905,149
合计 1,201,759,044 -442,500 1,201,316,544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国网信通的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619950)。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
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完成
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之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