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张平华-届满离任)
作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
度履职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
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
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截止 2024 年 7
月 1 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张平华,中国国籍,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
导师。2018 年 5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
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在 2024 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对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 本年应 是否连续两
亲自出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本年度应 出席股东
事姓名 当参会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次数 数 参与次数 大会次数
次数 加会议
张平华 5 5 0 0 否 2 2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参与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着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为专门委员会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对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推动公司
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参与了公司董事会决策并认真审阅了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提名董事、财务资助等事项。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等有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的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及定期报告,并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报告审计中的计划
安排、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沟通,确保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客观。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关注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等,积极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同时,本人在审议各项议案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
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
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现场参会,电话交流、视频参
会等形式参与到公司工作中,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资金往来、
内部控制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动态,主动提醒可能
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也给予我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
详细提供相关资料,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对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对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保证了独立董事
职权的有效行使。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
是否必要、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截止本人任期届满,公司关联交
易合法合规,审议程序有效,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
在任职期间内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
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
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
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相关承诺事项情况的披露真实充分,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
露的情形。同时,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各方,确保各相关承诺得到了及时有效
地履行。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
法律法规,能够有效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人认为,
公司以上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人对任职期间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持续关注与监督,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健全,且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角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推动公
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张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