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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谨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 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达共
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夏银行”)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华夏银行
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华夏银行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于2025年 3月,日发布了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 ,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夏银行董事会召集,华夏银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发布了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
北京 ? 上海‘深圳口武汉 ? 杭州 ? 成都 ? 南京 ? 西安 ? 广州 ? 香港,温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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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以下简称“《会议文件》”)。该等《会议文件》已
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5 日前公开披露。
的议案》,已经华夏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
出席对象、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及联系地
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方式等,其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通知》中载明,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5 年 3 月,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召开现场会议。经
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载
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责)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
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共计 813 名,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
律师认为,该等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夏银行的董事(含董事会秘
书)、监事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华夏银行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3 月,日和 3 月 8 日公告的《通知》和
《会议文件》,华夏银行董事会已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告的方式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
待表决的全部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内容相符。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贝!!》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义,并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万式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和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告知现场参会股东代表参阅本次股东大会最终
表决结果公告;网络投票系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该等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规
范运作指弓!》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为《关于选举杨书
剑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全部
议案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参加现场会I
义和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并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华夏银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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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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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汪 冬
承办律师:
邢冬梅
办 乡年 2 3 月/7日